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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11 作者:

大工办发〔2019〕 43 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效率,健全我校博士生学历管理规定,完善博士生分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6〕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第1号)、《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96月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具体情况,设置学位论文答辩(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论文答辩(颁发毕业证书)、博士结业(颁发结业证书)、肄业(颁发肄业证书)和学位论文工作过程(开题、中期、预答辩)不通过退学(视情况颁发相应证书)等五个学业出口,博士生或导师可根据博士生的学业状态、在学年限和论文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业出口,经学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具体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 我校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具体要求和规定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96月修订)。

第二章 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标准

第二条 我校博士毕业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研工作的能力。博士生符合以下学业标准,即可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

1)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博士课题开题和中期考核,且成绩合格;

3)在本学科认可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或录用一篇学术论文(工程博士可用发明专利、科研获奖等替代);

4)具有独立完成博士毕业论文的创造性科研工作能力,完成《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撰写,且通过外审、答辩合格。

各学部(学院)应在上述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学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博士生实际情况,制定适于本学科领域的博士毕业论文标准、发表论文、发明专利和科研获奖等要求,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博士毕业论文应能保证理论分析正确性、研究手段先进性、论文结构逻辑性与完整性,反映出学生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反映出学生掌握了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研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有突出和有创意的创新点。毕业论文要求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要求可以参考《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如使用英文撰写,须在论文中附有不少于4000字的中文详细介绍(可含图表)。

第四条 符合我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即被认定符合了第二条规定的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标准,该类博士生不需要单独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只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将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标准、而没有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可单独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将颁发博士毕业证书、离校。博士生在毕业离校后,经补充研究、发表论文等工作,若在我校博士学位最长申请年限(自博士入学起8年,下同)规定的时间内符合了我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则可返校再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将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申请

第六条 博士生在通过中期检查后,完成《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撰写,即可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

1)博士生须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书》(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单、开题和中期检查报告、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科研获奖等)和《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2)博士生提交的《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须经学部(学院)内容查重,内容重复率须满足各学科现有规定要求;

3)博士生提交的《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须按要求送2名校外专家盲审,2名专家均同意答辩的,博士生方可参加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只要有1名专家不同意答辩,博士生就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博士生须修改毕业论文,并再次进行外审,其中对于在校时间满6年的博士生,须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经补充研究和完善论文后,可返校再按规定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未解除者,学校将不受理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 符合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条件的博士生,须提交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包括《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书》、《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及其查重报告、评审专家意见等申请材料,经导师和点长签字,学部(学院)分管领导审查,由学部(学院)组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章 博士毕业论文答辩

第八条 博士生的毕业论文答辩由学部(学院)负责组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名为博士生导师,且本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评委,但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答辩成绩进行评议时,导师应回避。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表决博士生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至少三分之二的评委同意后方为通过。

第十条 通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向学部(学院)提交博士毕业申请材料,包括修改后的《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决议等,经学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颁发博士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博士生在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同时,若其成果符合了申请硕士学位标准要求且没有在本学科获得过硕士学位的,则可同时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毕业论文答辩会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可合并进行,但须同时满足这两种答辩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要求等要求。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学校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博士结业和肄业

第十二条 我校博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5年。博士生在校学习满2.5年且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即可申请博士结业;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颁发结业证。

第十三条 博士生在结业离校后,经补课学习、课题研究和发表论文等工作,若符合我校博士毕业标准,则可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颁发博士毕业证书;若在博士学位最长申请年限内又符合我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则可申请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在校学习时间未满2.5年且没有修完博士课程的博士生,若其申请离校,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章 培养过程分流

第十五条 统招博士、硕博连读博士和全日制工程博士在其博士第4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5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直博生和非全日制工程博士在其博士第5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6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颁发博士结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每位博士生分别有两次开题、中期和预答辩申请机会,对于两次申请都没有通过的博士生,若符合下列条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通过开题和中期考核、但没有通过博士学位预答辩的博士生,若符合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要求,博士生可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颁发博士毕业证书。

2)对于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且在本学科领域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博士生可按规定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未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大工校学位[2016]5号),通过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对于以上条件都不满足的博士生,将取消学籍;若符合博士结业要求的,将颁发博士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博士在校时间不超过4年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可办理博转硕手续,但须在2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校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该类博士生不能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可颁发博士结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各类博士生在其博士在校时间满6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必须接受博士学业结业考核;博士学业结业考核由各学部(学院)统一组织,并根据博士生具体满足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毕业标准、博士结业和肄业等标准的要求,分别组织相应的答辩或分流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和取消学籍等学校已做出结束学籍处理的博士生,须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退宿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在校生资格,终止其作为在校生享有的权利。个人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院将定期通报上述各类结束学籍的博士生,对于取消学籍的博士生,须报校长办公室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级入学的博士生开始执行,2018级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生参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完善淘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大工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评阅书》

附件2:《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申请书》

附件3:《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



大连理工大学

20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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