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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急诊住院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12-03-09 作者:

1、适用条件:大连市内参保人探亲或出差异地急性发病住院(限当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

2、办理申报: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身份证号或个人医保号、住院号、医院名称、诊断、入院时间及简要病情。(申报电话:0411-88896500-4)

3、办理报销:

² 材料急诊病志住院病志(包括首页、出入院记录、检查单、医嘱单)、住院收据及明细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人员)职工异地工作证明(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² 地点:大连市医保中心审核部异地就医窗口(129街戚秀玉大楼四楼)

² 时间:每个月1-20号工作日办理,当年费用当年结算

4异地急诊住院应于病情稳定后转入大连做后续治疗,重症患者住院超过30天或转院治疗的需进行再次申报,同时审核其阶段治疗小结,出院后审核住院病历、病历记录和医嘱与申报情况不符的不予支付。

5、下列情况不予受理急诊申报

(前三种情况需要提前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² 因同一种疾病在本市就诊或存在住院记录;

² 肿瘤手术或放化疗;

² 慢性病无急诊病情;

² 医保卡欠费封锁或注销(因单位或系统原因缴费延迟的除外)。

6、下列情形不予办理报销:

² 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费除外);

² 院前抢救和120的各项费用;

² 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医疗费用;

² 医保卡因各种原因封锁;

² 住院病志不全或未加盖病案专用章;

² 收据、明细未加盖医院专用印章;

²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和项目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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