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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医保大学生(研究生)寒假期间在户口所在地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9 作者:

在刚刚过去的寒假中,各高校的大学生如有寒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文件规定,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支付待遇标准给予审核结算。

各高校如有寒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请各高校工作人员统一持住院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收据原件(含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医院现金收讫专用章)、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医保审核专用章)、住院病志(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纪录、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体内植入一次性产品合格证及型号规格与生产厂家、检查单、医嘱单、加盖病案专用章)和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到高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

高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承担着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工作,仅限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大学生在寒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审核结算。其余如急诊、转院、异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仍然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部给予审核结算。                             

高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在地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主楼的后楼一楼大厅(高新街一号)。联系人:于玫玫;联系电话:84820900。

特此通知。          

 

 

 

 

 

 

 

高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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