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部、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学校修订了《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现已发文(大工办发[2008]63号)。
自2008年9月1日起,凡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研究生学位申请及答辩一律按照新《细则》执行。
学位办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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