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全国联考第二阶段考试(包括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是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使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第二阶段考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关于做好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43号)和《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办法》(大工研发[2014]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阶段考试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第二阶段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四条 各学部(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组,负责学部(学院)的综合面试工作。
三、资格审查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第二阶段考试考生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全国联考成绩不低于我校相应专业的分数线;
(2)资格审查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定证书;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二阶段考试成绩无效。
四、第二阶段考试时间及内容
第六条 第二阶段考试时间
专业课笔试时间:2015年1月10日9:00-12:00。
综合面试时间:2015年1月10日-1月11日。
第七条 第二阶段考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
考核考生对所报考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时间3小时,满分100分。
(2)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和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由各学部(学院)自行组织,在综合面试前将面试细则上报研究生院。综合面试满分100分,面试过程要有详细文字记录和录音,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综合面试表》,面试成绩由评委当场独立评定,面试成绩当天网上公示。
第八条 工作组成员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五、总成绩计算与录取
第九条 第二阶段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第二阶段考试总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第二阶段总成绩满分为200分。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工程硕士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40分,或公共管理硕士专业课成绩低于60分,即为第二阶段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条 工程硕士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GCT考试成绩*0.5+第二阶段考试总成绩。
第二阶段考试成绩合格的同一领域考生依据总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至该领域招生名额录满为止。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硕士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GCT考试成绩*1/3+综合面试成绩。第二阶段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依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招生名额录满为止。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第二阶段专业课笔试大纲的网上公布;各学部(学院)负责综合面试细则、面试成绩的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经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研究生拟录取名单须在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监督和复议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第二阶段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学校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第二阶段考试工作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复议制度。各学部(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部(学院)工作组进行复议。
八、其他
第十六条 第二阶段考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第二阶段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