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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25 作者: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进行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竞赛、进行学术交流访问、境外培训以及探亲、旅游等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出国(境)情况分为四种:公派长期、自费长期、公派短期、自费短期。定义如下:

公派长期出国(境):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或者由学校以公派的形式派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

自费长期出国(境):研究生自费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

公派短期出国(境):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或者由学校以公派的形式派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自费短期出国(境):研究生自费申请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第三条   公派分为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两种情况。

国家公派主要为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部门派出学生出国(境)攻读学位或联合培养;

学校公派是通过学校与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签署的协议出国(境)攻读学位或联合培养;或学校派出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竞赛、学术(文化)交流访问等。

学院(系、学部)、导师派出学生出国(境)攻读学位,如有与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签署的书面协议,且该协议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也作为学校公派。

学院(系、学部)、导师派出学生出国(境)联合培养,需有双方导师签字的联合培养协议,也作为学校公派。

二、公派长期

(一) 公派攻读学位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通过学校(或院系)与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签署的协议出国(境)攻读学位以及其他学校认可的出国(境)攻读学位的情况。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以公派的形式出国(境)攻读学位,已经发放的奖学金不需退回。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均须在离校一周前办理退学手续,凭研究生院开具的《退学通知单》办理户口、档案等手续。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如欲获得我校硕士学位,如其已经进入硕士论文阶段,指导教师同意,本人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一年内满足硕士答辩要求,可参加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研究生,如符合条件,可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博连读(含直接攻博、提前攻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如需要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可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要求申请。

(二)  公派联合培养

第八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出国进行博士生联合培养、通过学校(或院系)与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签署的协议出国(境)联合培养以及其他学校认可的出国(境)联合培养的情况。

第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以公派的形式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认可学生在境外大学(科研机构)所修课程学分,鼓励获得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学位。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须在离校一周前与研究生院签订《大连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确定本校一名在职教师为其保证人,保证其执行该协议,缴纳保证金,学校公派保证金5000元,国家公派保证金按留学基金委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均须在离校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将《离校通知单》返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即视为休学,享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日下个月开始停发奖学金,办理返校手续后下个月开始续发奖学金。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均须参加我校的学位论文答辩,标准按我校的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若不能按期毕业,可申请延期毕业,最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5年,博士生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若因科研、学业等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并附上对方学校同意延长(含在外经费来源)的信函,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在外学习期限,且必须在审批期限内回国返校。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在一周内到国际合作交流处领取《返校通知单》,办理返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返校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三、自费长期

第十七条   研究生自费长期出国(境)包括:自费出国(境)留学和自费出国(境)工作实习、培训等情况,时间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系、学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审核,方可办理借用户籍、办理成绩单等出国(境)手续。

(一)  自费留学

第十九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需先申请退学,批准退学后需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者,必须委托一名本校教师担保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担保人应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被批准退学的自费留学研究生应向学校缴纳教育资源补偿费,硕士生每学年2000元,博士生每学年3000元(从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者按一学年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需补偿学校教育资源损失和博士奖学金(或博士与硕士奖学金的差额),且不得转回硕士研究生。

本科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和免试推荐的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在按年缴纳教育资源补偿费的基础上,同时补交硕士学费15000元,并在办理退学手续半年后方可办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手续。

(二)  自费实习、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工作实习或培训,且实习、培训后返校完成学业,须在离校一周前与研究生院签订《大连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确定校内保证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额按照第二十条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自费出国(境)工作实习或培训的研究生均须在离校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将《离校通知单》返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即视为休学,享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日下个月开始停发奖学金,办理返校手续后下个月开始续发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境)工作实习或培训原则上不允许延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在外学习期限,且必须在审批期限内回国返校。

第二十五条   自费出国(境)工作实习或培训期满返校后,在一周内到国际合作交流处领取《返校通知单》,办理返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返校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四、公派短期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公派短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竞赛、学术(文化)交流访问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表》,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公派短期出国(境)不需缴纳保证金。学生导师应保证研究生按期返校,学生如未按期返校,需向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说明情况。

五、自费短期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自费短期出国(境)包括: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含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只可利用寒暑假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表》,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自费短期出国(境)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额按照第二十条标准计算。学生导师应保证研究生按期返校,学生如未按期返校,须向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自费短期出国(境)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办理在学证明、成绩单以及其它旅居国(境)外的任何证明。

六、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各类性质的研究生出国(境),均需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办理手续,私自出国(境)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派性质的研究生出国(境),返校后均需要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凡出国(境)应返校,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者,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取消学籍,扣缴保证金,不参加就业派遣。

第三十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表》的效力:

同一理由提交申请的有效期间为一个学期,以校历上公布的时间为准,超过一个学期的申请表无效。不同理由出国(境)分别提交申请表。

第三十八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无论以何种方式申请出国(境),必须由委培或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审批同意的手续,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十九条   长期派出研究生抵达出访国(地区)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报到。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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