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25〕 2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研究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各类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学校报到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部)请假,报教学运行保障中心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经学校确认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它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参加学校认可的特殊项目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一年;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国家或学校另行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本人在录取阶段或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部)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且未有经学校认定的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提交入学申请时须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
复查的具体要求详见入学当年复查工作通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已经注册学籍的予以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所有在籍研究生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所在学院(部)履行暂缓注册或休学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休学手续详见第二十二条。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经学校认定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主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具体要求见学生服务中心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相关工作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后办理注册。
注册的具体要求详见学校每学期开学时的注册通知。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规定的课程等教育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等教育教学环节的,不能参加该环节的考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研究生课程设置、考核、免修和成绩记载等具体要求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十条 研究生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考试的考场纪律要求及考试作弊处理办法按照《大连理工大学考场规则》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术和品行规范,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学术不端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或撤销。
第四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它专业有浓厚兴趣和科研专长的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取得拟转入专业认可的高水平学术科研成果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研究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经考核尚能在学校其他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调整学科专业等原因引起的;
(四)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等经学校认定为特殊情况的。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须经转出和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学院(部)同意,并经拟转入专业考核,报研究生院审批,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转专业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完成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重新制定培养计划,最长修业年限不变。
定向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由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同意函。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视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单独考试等)或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计划等)录取的;
(二)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培养类型之间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处于第一学年的及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在原专业必修课考试不及格、且重修后仍没有通过的;
(六)在原专业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不通过的;
(七)已办理一次转专业的;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申请更换导师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导师去世、退休、调离、解聘、取消指导资格等原因不能履行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研究生须更换指导教师。经新导师同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研究生院备案变更结果。研究生本人无法联系到新导师的,学院(部)须指派新导师或成立导师组来负责研究生后续论文指导等工作。更换导师后,新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二)研究生因科研兴趣等原因申请更换导师的,须经原导师、新导师和学院(部)同意后参照第1款流程进行办理。
(三)因导学矛盾研究生和原导师申请变更指导关系的,由学院(部)组织调查认定,确需变更指导关系的参照第1款流程进行办理;调查认定原导师在指导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但研究生仍不接受原导师继续指导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 对于拟转出我校的研究生,由本人联系接收学校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部)同意后连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对于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持所在学校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意见,我校研究生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由学院(部)组织专家对研究生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等进行考核,经学院(部)审议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研究生在转入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五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以及其它日常教育管理所要求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无故缺席的,将按擅自离校处理,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请假或休学期满两周后,仍未办理销假、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此期间违纪违规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的经导师、辅导员、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报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人备案(病假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周以上四周以内的,经导师、辅导员、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报学院(部)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培养需要,在校外开展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相关科研工作的,须经导师、辅导员、学院(部)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报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备案。此类情况不属于请假。
凡请病、事假的研究生,假期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期期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请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需申请办理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必须治疗休养四周以上者(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
(二)因生育需要者;
(三)全职创业以及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超过四周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导师和所在学院(部)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休学者;
(六)其他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四周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休学,经导师、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休学离校。对于导师和所在学院(部)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必须休学者,须由导师和所在学院(部)提交该生休学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原则上应出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休学证明。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社会和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以半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研究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学院(部)、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未主动申请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办理结业或退学者;
(二)未有经学校认定的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
(三)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暂缓注册期满后未按规定注册者;
(四)请假、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销假、复学、继续休学申请者;
(五)无故不参加规定的课程等教育教学环节超过两周者;
(六)累计两门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七)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格考核、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者,或经两次资格考核、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仍不合格者;
(八)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变更指导关系中经学校调查认定原导师在指导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但研究生仍不接受原导师继续指导者;
(十)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经学校认定应予退学者。
由学院(部)告知学生本人予以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院(部)提交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予以退学处理。退学处理决定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网络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用学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须在退学申请批准之日或退学处理决定送达日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得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终止其学籍;
(二)已缴纳学费的退还和已领取奖助学金的退返按照学校财务和奖助学金规定执行;
(三)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类硕士研究生最短修业年限为2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非全日制为2-3年(见当年招生简章);各类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二)各类博士研究生最短修业年限为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直博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的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各类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上限根据审批时的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顺延。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办理离校手续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满足最短修业年限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开题中期等培养环节考核、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办理结业手续离校,颁发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享受在籍生待遇。研究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博士研究生为2年,硕士研究生为1 年)仅有一次申请答辩的机会,若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进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的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不授予硕士学历学位;若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直博生在学不超过5年、硕博连读博士生在学不超过3年的,可以办理博转硕手续,经导师、学院(部)、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转为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对于跨专业硕博连读退回硕士的,研究生可根据硕博连读培养实际情况申请退回到原硕士专业,经导师、相关学院(部)、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执行;该类学生须在博转硕1年内完成硕士学业。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服务中心按照硕士层次调整学生的住宿和奖助学金发放等。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完成上述答辩或环节后,须在两周内办理完成相应手续离校。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的规定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综合奖励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24级及以前年级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大工办发〔2019〕44号)和《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试行)》(大工办发〔2019〕43号)在相关年级学生到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