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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1 作者:

各学部(院)及相关老师: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的支持,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1年将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根据《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现将我校申请项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 项目简介

(一) 本项目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学校组织校内评审后推荐,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评审录取。不受理个人申请。获资助项目执行期三年,本次申报如获批将在2021-2023年执行。

(二)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根据《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要求,可申报项目数如下:

1.“双一流建设高校专项:我校可新申报项目3项;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双一流’建设高校专项”。

2.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我校可新申报项目1项。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书“专项类别”栏注明申报专项类别为“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

(三) 申报项目应反映项目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应体现服务行业、学校发展,围绕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创新;应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应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四)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五)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

凡涉及取得双学位的项目,还需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的)含有免学费或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六)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 项目选派类别、期限及项目资助内容

选派类别: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我校作为教育部强基计划试点高校可依托获批项目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资助期限: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 项目申报流程

(一) 校内报名阶段:即日起-2020930

请有意向申报人于截止日期前将纸质版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处(研教楼612室),电子版发送到sharina@

纸质版材料包括:

1) 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书》(附件1

2) 有效期内的双方合作协议:包括中、外文协议。

电子版材料包括:

1) 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书》(附件1

2)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附件2

3) 在有效期内的双方合作协议:包括中、外文协议。

(二) 校内评审阶段:预计在202010月中旬

(三) 留学基金委网上申报阶段:20201116-28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填报。

(四) 留学基金委评审阶段:202012-20211

(五) 留学基金委公布立项通知:20212

(六) 项目执行:20213月起


四、 校内联络人

研究生院 联系人:莎日娜 联系电话:84706321电子邮箱:sharina@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联系人:张雪娇、潘广贤 联系电话:8470635484708702

  电子邮箱: xjzhang@faopc@







研究生院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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