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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1 作者: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2014届毕业生

    二、注意事项

        1.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今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毕业生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应按照要求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材料报送请申请学生于12月3日(周三)16:00前上报以下材料至研工处。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纸质档原件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就业证明材料(附件3)纸质档原件两份。 4.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者,须上交助学贷款还款的中国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5.《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附加信息表》(附件4)纸质档原件一份。 6.《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5)电子表一份。

    附件:2014年第二批材料

研究生工作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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