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到高新区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高新区企业吸纳的201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即:获得国家和学校一等奖学金或获得省、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毕业生。
二、 奖励标准
1. 给予优秀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奖励;
2. 获得奖励的优秀毕业生如毕业于“211工程”、“985工程”的普通高等学校,奖励范围扩大至获得校二等奖学金或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毕业生,并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人增加2,000元的特别奖励。
三、 申报条件
1. 首次到高新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优秀毕业生;
2. 优秀毕业生本人已办理报到、录用和落户手续;
3. 优秀毕业生所在企业为其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四、 申报流程及时间
1.优秀毕业生奖励由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材料由高新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财政局复核后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2.优秀毕业生奖励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十天。
五、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优秀毕业生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优秀毕业生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和申请明细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
3. 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合同;
5.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6.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
7.身份证;
8.毕业证;
9.户口簿:
10.奖学金或优秀毕业生证书及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 相关解释
1、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2、“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本办法所称奖学金不包括各类组织在高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七、此办法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