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队伍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导师队伍 >> 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08 作者:

说明: 10ADDB77F021D0C5DB532CF4F33FFE4B

大工研发[2015]29


大连理工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件精神,为使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开展实践环节的工作,我校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践学习。为规范校外导师聘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外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1.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原则上具有研究生学历;

2.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的前沿技术及发展动态,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校外导师职责

1.与校内导师配合,根据生产实践具体情况,共同做好指导研究生实践计划的制定、实践报告撰写等工作,指导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生活等相关工作;

2.与校内导师定期沟通,及时通报研究生开展实践的情况,把好实践环节的质量关;

3.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

三、聘用程序及聘期

1.经实践基地推荐,由校外导师提出申请;

2.学部(学院)审核,备案;

3.研究生院授予校外导师聘书;

4.聘任期内,校外导师因身体、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校外导师职责的,各学部(学院)需及时终止聘任。

各学部(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出台相应的校外导师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说明: F:\Documents and Settings\gck\桌面\tmp\print.gif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15108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取消郭合林等4名博士研究生和阚玉强等32名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决定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安排及考核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