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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研发[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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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件精神,为使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开展实践环节的工作,我校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践学习。为规范校外导师聘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外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1.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原则上具有研究生学历;
2.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的前沿技术及发展动态,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校外导师职责
1.与校内导师配合,根据生产实践具体情况,共同做好指导研究生实践计划的制定、实践报告撰写等工作,指导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生活等相关工作;
2.与校内导师定期沟通,及时通报研究生开展实践的情况,把好实践环节的质量关;
3.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
三、聘用程序及聘期
1.经实践基地推荐,由校外导师提出申请;
2.学部(学院)审核,备案;
3.研究生院授予校外导师聘书;
4.聘任期内,校外导师因身体、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校外导师职责的,各学部(学院)需及时终止聘任。
各学部(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出台相应的校外导师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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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
2015年10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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