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队伍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导师队伍 >> 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安排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08 作者:

说明: 10ADDB77F021D0C5DB532CF4F33FFE4B

大工研发[2015]28


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实践学习安排及考核办法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学习,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学习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学习,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 学部(学院)应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全日制专业学位实践管理小组,由专人负责研究生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管理以及研究生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的实践学习可以在我校认定的校内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进行,也可以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自行申请与专业相关的校外实践学习单位。

第四条 研究生在实践学习前,要在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个人实践计划,填写《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出实践学习申请表》(附件1)、《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计划》(附件2),学部(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第五条 研究生进入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学习,需根据实践单位的要求签署相关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企事业实践期间的安全和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校内外指导教师要对该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维护学生及实践学习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研究生在实践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和单位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认真投入到专业实践学习中,完成预定的实践任务。

第七条 研究生在实践学习期间应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联系,及时向校内导师通报实践进展情况。校内指导教师要加强学生实践学习期间的指导,检查、督促实践教学计划的完成,引导研究生结合实际,锻炼实践能力。

第八条 研究生在实践结束时应填写《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表》(附件3),校外导师填写评价后密封,统一送交至学部(学院)。

第九条 各学部(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实践管理小组负责组织研究生实践学习的考核。考核以实践学习成果汇报的形式进行,考核组成员从研究生工作态度和实践任务完成的水平、效益、实践单位评语及书面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实践学习成绩按百分计,60分以上(含)的研究生可获得实践学分;低于60分为不及格,需再次参加实践学习。

研究生在实践学习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成绩为不及格:

1、实践学习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2、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实践任务。

3、未按要求提交实践教学计划、实践考核表。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5、其他不符合实践要求情况者。

第十一条 各学部(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践学习安排及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往届在读研究生参照执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说明: F:\Documents and Settings\gck\桌面\tmp\print.gif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出实践学习申请表

附件2 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计划

附件3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表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15108日印发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规定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