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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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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研发[2015]27


大连理工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特开展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与企业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建设,要注重合作企业的项目课题研发与设计能力、专业生产任务情况和业绩积累情况。实践基地应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依托某个或某几个学部(学院)建立,由学部(学院)与企业联络进行日常管理。

二、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企业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提供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相关专业项目、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实践企业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五)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六)实践基地制定有完善的实践管理制度,包括:对企业导师的管理制度、对实践基地研究生的管理制度以及实践基地对高校的协商机制,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七)实践基地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基地日常运行和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实施。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设立流程

(一)学部(学院)与拟建立实践基地的企业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向学校提交相应的规划报告。规划报告的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实践需求规模、企业的性质、适用的专业领域、预计建设时间进度等。

(二)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到拟建立实践基地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三)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上报我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我校与企业签定《*****大连理工大学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协议书》,授予《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牌匾。

第七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三、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学部(学院)与企业各派专人组成实践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具体工作。实践基地应根据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企业负责推荐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生产实践经验的企业导师,落实到人,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指导工作,我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导师进行聘任。校内导师与企业导师应互相配合,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 我校与企业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签约期内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学部(学院)应按年度向学校提交实践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地一年来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化和基地建设等情况。学校对实践基地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提出包括基地运行情况、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内容在内的检查报告,由学部(学院)与企业沟通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评选,由学部(学院)申报,根据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情况、研究生实践成果、企业导师指导情况等评选出优秀实践基地、优秀企业导师等称号,予以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践基地委员会和企业导师的管理。

四、实践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践基地专项基金,用以实践基地的开发建设和研究生实践期间的保险等费用、优秀实践基地及优秀实践成果等项目的评选及表彰。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实践期间,学校提供800/生月的保险及生活补贴,往返学校和实践基地的交通费。

第十六条 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导师,学校给予一定金额的企业导师指导费。

五、其他

第十七条 各学部(学院)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出台相应的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说明: F:\Documents and Settings\gck\桌面\tmp\print.gif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15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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