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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学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署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7 作者:

大工研发[2009]14号

关于申请学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署名的通知

  

各学院、学部、系(部):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8年7月修订) (以下简称《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四)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硕士答辩前必须有按各院系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另据《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五)规定,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以下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

2.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为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强化导师的责任,自2009年5月1日起,凡申请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同时请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即将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严格把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研究生 学术论文 署名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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