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队伍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导师队伍 >> 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6 作者:

大工研发[2014]14号

 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实践导师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件精神,为了使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与论文撰写工作,我校对工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实行双导师制,由实践导师和校内导师共同指导其论文工作。为规范实践导师聘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实践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1. 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原则上具有研究生学历;

2.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的前沿技术及发展动态;

3. 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实践导师职责

1. 把握学位论文选题应用价值;

2. 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对论文的关键环节进行指导,把好论文质量关;

3.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

三、聘用程序及聘期

1. 经实践导师本人同意,由研究生提出申请;

2. 学部(院)审核,备案;

3. 实践导师聘期从研究生论文选题开始至该生毕业。聘任期内,实践导师因身体、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实践导师职责的,各学部(院)需及时终止聘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