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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27 作者:

 
大工研发[2008]8号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分类、学时及学分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学位必修课程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组成。

第二条 开设的研究生课程最低不能少于16学时,最高不能多于64学时(外语等特殊课程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取消及要求

第四条 凡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为研究生课程,均可开设。未列入的课程不属研究生课程,修课者不计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最低选课人数不能少于3人,连续三年选课人数少于3人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将被取消。以后若需再开,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开课程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和确认。

第六条 凡未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而需为研究生开出的课程为新开课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课程可以申请开设研究生新课程:

(一) 必要性:课程符合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二) 新颖性:课程内容反映学科、专业发展前沿;

(三) 系统性:课程内容相对稳定,体系完整,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四) 可行性:教师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以及教学组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新开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优秀青年讲师、博士若申请开设新课,学部、院(系)、部(简称院系)应派有经验的教师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在院系进行试讲,院系审查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任教。

第八条 研究生新课程的申请与审批。

(一) 教师申请: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先经各教研室(研究室)讨论通过,并在每学期第九周前提出下学期拟开设新课程的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开设研究生新课程申请表》,提交拟使用教材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

(二) 院系初审:学院对教师申请开设课程的必要性、新颖性系统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意见,院长(系主任)签署初审意见,于每学期第十周前报研究生院。学校不受理临时性的新课程申请。

(三) 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院对符合新开课标准的,予以确认,通知相关院系列入下学期课程目录。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要求

(一) 凡经确认,被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除学生选修人数未达规定的最低人数者外,不得擅自停开。

(二) 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而且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博士生课程则必须注意先进性和前沿性,更具备深、广、新、精的特点。

(三)研究生课程不应局限于一本教材,必须配合充分的相关文献资料,力求反映该学科(专业)发展的全貌和趋势。

(四)研究生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并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五)各专业须按学科建设的需要和优化研究生知识结构的要求设置课程,并坚持相对稳定。要避免单纯按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需要而设课。

(六)为拓宽口径,扩大知识面,课程设置必须贯彻“宽、统、新”的原则。各专业必修课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课程按一级学科统一设置;选修课尽量按二级学科设置。

(七)对于跨学科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需要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研究生骨干课程,可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选修规定的课程,或由教师指导自学。

(八)各院系应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部署,每3-4年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计划作一次全面的修订,增补能反映该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取缔内容过时、水平不高的陈旧课程。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授课资格

第十条 具有讲师和讲师以上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具备人事处认定的教师资格,能够掌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履行教师职责,均有研究生课程授课资格。

具有助教职称的我校正式在岗教师,由所在院系审定其资格,决定可否聘任授课。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是指首次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通过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授课资格认定的教师方可承担主讲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开课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由其它岗位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拟讲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教材和参考书,完成课程讲稿(或教案)和习题。

(三)新任教师必须至少参加过一次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上机)及上习题课、讨论课等,并充分备课和通过重点章节试讲。

已有两年以上授课经历,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可以免去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新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审批程序

(一)新任教师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

(二)新任教师所在院系成立三名以上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的试讲专家组,按照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的要求,审查试讲教师提交的备课本,考查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熟练程度和理解的准确性,听取教师试讲,并对教师试讲提出认定意见,并将“认定意见”及通过授课资格认定的新任教师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三条 需外聘教师进行授课的,外聘教师的授课资格与本校教师相同,并需由聘用单位向人事处及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外聘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照我校课程安排和要求完成教学、批改作业、试卷、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教师不再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下列情况可特殊处理:

(一) 对于本专业必修课程,没有年轻教师接任。经院系提交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继续承担教学工作一年。

(二) 同学校人事处签订返聘合同的退休教师,由院系提交申请,在返聘期间内可继续从事教学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有责任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行维护。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十六条  凡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各院系在每学年的4月30日前将下学期(秋季)开课计划报研究生院。10月30日前将下学期(春季)开课计划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汇总、公布,组织在校研究生选学课程。研究生院将统一编排课程表,通过各院系主管研究生课程的教务员,将课程表发给各位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 凡选课人数少于3人的课程停开,如特殊原因要开,由指导教师指导自学不计学分,教师工作量减半。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课程,研究生院不负责安排教室及时间,由主讲教师与听课学生协商,讲课方式灵活安排,可采取自学,辅导,答疑等方式授课。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一经开出,中途不得随意停课,因故确需停课者,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任课教师调课申请表》,课程应在学期结束前补完。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接收全校研究生及研究生院批准的进修生听课,如确有特殊(设备、实验条件等)困难,应事先报研究生院、公布该课的限定人数。

第六章  研究生的选课要求及方法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答辩情况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选课时间定为每学期的第19周至放假,该时间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具体要求在研究生院主页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首先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定、核对合格后方能上网选课。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课后的第1、2周为办理修改选课及补、退课时间。已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须经导师同意,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补退手续。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必须全部修完,并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地等原因需在外校修课的研究生要提交《研究生在外校学课申请表》,经导师、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一) 校外授课院校必须是有研究生院的学校,所学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计划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课程。

(二) 在外校修完课程后,将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的正规成绩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学习课程费用自理。

(三) 我校聘请的兼职教授所带研究生如需在教授所在的非研究生院学校上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对学校的开课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校外学习手续。

第七章  研究生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研究生课程没有补考。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编入下学期跟班学习。每门课可重修2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末的选课时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的选修课。若要求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补选课程。

 第二十八条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需在考试之前办理请假申请(因病要附医院诊断书),经导师、院系、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不参加考试,随下一轮免费重修。

第八章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

(一) 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 并同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成绩及格, 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 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 并承认其学分。

(二)持有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或国家级外语专业等级证书或入学前四年内在国外(语言与第一外语同语种的国家)连续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可申请第一外语免修。申请者可在开学后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九章  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地评定成绩,按研究生院下发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上网登记考试成绩,登录成绩时间须在下学期开学之前。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第三十二条  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按相对成绩A、B、C、D排序;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原则上A不得超过20%,C或D不得少于10%。学习人数不多于15人的必修课程,成绩比例教师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考查成绩可以通过(P)、不通过(F)记载。无故旷考者,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载。任课教师必须在19周~21周研究生院成绩录入系统开通期间录入成绩,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题及试卷送开课院(系)主管研究生教务员处,由教务员负责将试题、一份成绩单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试卷和另一份成绩单由开课院(系)保存,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成绩可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每位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汇报本学期所学课程成绩, 以便导师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成绩公布一个月之后, 研究生院不再接待成绩查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 课程管理 课程的开设 重修 免修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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