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基础性建设和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推动研究生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课程创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启动研究生优秀课程建设工作。为规范管理,确保优秀课程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学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丰富和发展研究生课程形式和内涵,加大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力度使优秀课程建设和改革成为一个动态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发挥优秀课程在教学改革的示范作用,力争建成一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体现现代教育思想、授课形式多样和内容丰富的研究生优秀课程,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
第三章 评选原则和参评条件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评选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参评课程资格
(一) 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及选修课(包括实验课)均可申报。
(二) 参评课程应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中有明确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并及时更新。
(三) 参评课程已连续开课两年以上,并且未来三年内将继续开设。
(四) 担任参评课程的主讲教师讲授该课程时间不得低于2年,且两年之内没有出现过任何教学事故。
(五) 参评课程需有正式出版的参评课程教材。
(六) 参评主体由“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姓名”两部分组成,若同一门课程由多名任课教师任教,每名教师可单独申报。第四章 参评课程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参评课程应以教育创新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具有先进的教学内容,能够与时俱进地更新本专业领域的最新科技、文化理论成果。课程要特色鲜明,有自身特点,在教学内容、授课方法和考查方式等方面体现本学科的发展要求。
第六条 课程要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科学地将课件和板书相结合,能够较好地把握授课进度和容量,适合研究生的接受能力。
第七条 课程必须遵循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实验、实习和学术讨论等多种激发学生研究兴趣的教学方式,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能够启发学生进行创新性思考,引导学生在该学科领域进行学术研究,激发学生自主探索与研究的积极性。
第八条 优秀课程评选内容及具体评分细则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相关标准。
第五章 课程的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优秀课程评选采取自由申报的方式,每年度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初,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最后一个教学周。
第十条 优秀课程申报、评审程序为:
(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课程于每年1月初由主讲教师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申报表的电子文档、课程教学计划、课件、备课记录及近两年的课程对比材料一起提交给所在院系。
(二) 各院系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没有比例限制,并由主管院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每年1月中旬放假前将申报材料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 研究生优秀课程的初审。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对课程申报书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选,确认研究生优秀课程的候选课程。
(四) 研究生督导评价。研究生院组织不同研究生督导对确认的候选课程至少听课3次,进行课堂评价。
(五) 学生评价。研究生督导进行课堂评价的同时,向听课学生发放回收《研究生优秀课程评选教学效果评价表》,由学生进行课堂评价。
(六) 研究生优秀课程最终评审和确认。研究生院于每年12月最后一个教学周组织专家对候选的研究生优秀课程进行终审,确认本年度研究生优秀课程。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每年评审出的研究生优秀课程授予“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荣誉称号,并发放证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研究生优秀课程的教学酬金在原基础上乘系数1.2,连续三年。
第十三条 被评为“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评选教学岗位的职称时研究生院将给予推荐。
第七章 优秀课程的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研究生优秀课程建设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规划,以强有力的管理来保障研究生优秀课程建设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课程升级。主讲教师应对已被评选为优秀课程的课程内容定期进行升级,以确保课程质量和学科前沿性。研究生督导组将不定期对该课程进行审核和监督。研究生督导将针对课程的建设情况给予建议。
第十六条 年度审查。研究生院对优秀课程进行年度审查制度,以保证优秀课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每年10月最后一个教学周,主讲教师向所在院系提交审核材料(包括备课记录、增加的授课内容、本年度课程创新点及课程年度总结等),院系签署意见后统一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十七条 优秀课程的奖励周期为3年,第3年度验收与当年度申报的研究生优秀课程评审一同进行,主讲教师须提交《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总结报告》、成果材料以及新一轮的申请表,由研究生院聘请专家进行课程验收和评审。
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和主讲教师不能参加下一轮研究生优秀课程的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申报表
附件2: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年度总结报告书
附件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总结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