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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查)、评定成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04 作者:

大工研发[2009]46号

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查)、评定成绩的规定

  

为适应全国专业学位评估的要求,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定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查)、评定成绩的规定。

一、任课教师上课应检查学员的出勤情况,缺课累计超过课堂教学1/3以上的学员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二、每门课程要布置一定量的课后作业、练习或案例分析。提倡作业形式创新,如写调查报告等。适当增加课堂案例和企业实际问题的讨论。
  三、课程考核有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学位必修课必须采取考试方式,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等形式,考查可采取大作业、上机操作或各种形式结合等方式。要严格考核纪律,所有作业、考卷必须是学员本人独立完成的,发现“雷同卷”,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认定作弊或记零分的处理。所有试卷必须有纸质书面材料保存备查。
  四、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考查成绩采用通过、不通过的计分方法。
  五、评卷要求 

1、评卷时应该用红色笔批改;

2、每道题应标明得分情况或减分情况;

3、试卷封面应标明每题的分数、得分情况及总成绩;

4、凡是有涂改分数处必须由评卷老师签字;

5、凡总成绩含有平时成绩的,必须标明所占比例和平时成绩记录。一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六、必须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研究生院统一制作的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以内将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试卷、试题及标准答案交所在学院、学部、系(部)办公室专业学位教务员。成绩登记表由专业学位教务员交研究生院备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专业学位  考试  成绩  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09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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