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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11-21 作者:

大工研发[2008]36号

 
大连理工大学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我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的收缴由原来的入学前一次性缴纳调整为分学年缴纳。在为学生提供方便的同时,也面临着部分学费不能及时收缴的问题。这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由于学生家庭贫困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但也存在着个别学生故意拖欠学费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缴费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费,第一年于当年5月31日以前缴到学校指定帐户,第二年起应于每年7月31日以前缴到学校指定帐户。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为特困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此外,还将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如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以及争取各类社会奖学金等。

 对于未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由校财务处负责提供欠费者名单,研究生院负责通知学院(系)、学生本人及其导师。 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学费者按照自动休学处理,允许延期毕业,作为给予欠费者勤工俭学完成学业的机会。休学以后的相关事宜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研究生 学费 管理 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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