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2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升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研究生教学的课程、教材、教师、教学过程管理等关键问题,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育人作用的基本渠道,是学校在研究生教育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环节,是夯实研究生文理兼融的理论基础、健全扎实系统的知识结构、强化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基本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校区各类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研究生院、教学运行保障中心和教师发展中心是学校研究生教学的相关机构。其中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开发与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模式创新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教学运行保障中心负责研究生课程的安排、考试组织、教学秩序维护等运行保障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资格、教学能力培训等教师教学能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院(部)是研究生教学实施主体,负责研究生教学的组织管理,包括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及教材等资源的建设、任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保障等。
思政、数学、外语、综合素质类等公共课程由学校指定单位负责建设。
第六条 任课教师是研究生教学的具体承担者和责任人,应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应在教学中体现研究生课程应有的强度、深度和难度;应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
第七条 研究生应坚定理想信仰,严守教学秩序和规定,不断夯实理论基础、健全知识结构,努力成为思想上具有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的能力,业务上具有突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根据下列要求进行优化:
(一)原则上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置课程体系,参照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和《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内容,经充分调研、讨论和论证后执行。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突出教育教学的理论前沿性,厚植理论基础,拓宽学术视野,强化科学方法训练以及学术素养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突出教育教学的职业实践性,强调基础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有机结合,鼓励采用案例教学和校企共建等形式。
(三)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数理类基础课等课程由研究生院指定课程建设单位,为校管课程;专业课程由学院(部)指定课程负责人建设和执行,为部院管理课程;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严格按中宣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执行。
(四)课程体系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随研究生培养方案集中修订,增补反映该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删减内容过时、授课效果不佳的陈旧课程。对于非修订期因特殊情况须增设的课程,须经学院(部)充分论证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开设,具体要求见第十一条。
(五)鼓励开设反映学科前沿、我校学科优势和中国特色的课程;课程设置要注重与本科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容差异,体现研究生课程应有的强度、深度和难度,还应加强理工科课程之间的相通相融,适应本研贯通培养的实际需求。避免课程重复设置和因人设课。
(六)中文授课的国际研究生课程应按国内研究生课程体系要求执行,英文授课的国际研究生课程可根据要求单独制定课程体系。所有课程设置要注重与国际接轨,严格审核课程内容,严把意识形态关。
第九条 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论证:
(一)由任课教师起草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确定教学内容等,提交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校管课程还须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执行。
(二)教学大纲应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条 严格控制课程学时,原则上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部分国家要求的思政课程除外)。必修课以32学时为主,原则上杜绝64学时;选修课不超过32学时;产教融合类课和校内实验实践类课等专业学位专属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2学时。
第十一条 严格研究生新开课程的申请与审批:
(一)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开设研究生新课程申请表》,提供拟使用的教材和教学大纲,由所在学院(部)组织论证,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对于新开设的校管研究生课程、思政与人文社科类(含外语类)课程,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课程论证,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对于选课人数低于5人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已选课学生可调整培养计划后选修其他课程或在下一开课周期修读,确有开课需要的课程应报教学运行保障中心审批。
第四章 任课教师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基本要求: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严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以德立身,以德施教,严谨治学;自觉抵制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及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掌握研究生教育教学基本方法,履行任课教师职责,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和相应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证,具备学校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个别课程经审核可放宽到中级职称),或经学校审核通过的校外专家。校外专家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时须配备一名校内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负责协助校外专家制定教学大纲,高质量完成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教师发展中心相关规定。
第五章 教材选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研究生教材(包括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视频资料、讲义、课件和常用参考书目等)的选用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教材的选用须经学院(部)和学校的严格审查。严禁使用涉及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宣传宗教与变相传教、宣扬邪教迷信及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存在不良内容的教材,或作者言行违反上述内容的教材。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材的选用坚持凡编必审,凡选必审,质量第一,事宜教学。鼓励教师使用和编写能够反映我校学科科研优势和特色的研究生教材、讲义和课件。原则上,各类公共课程可以使用统编教材或出版教材,各类专业课可以采用教师自编教材或相关专著。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须严格按照中宣部和教育部的要求,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并按照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
第十七条 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初选,学院(部)组织论证、审查,严把教材选用的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学院(部)应建立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良好师德师风的稳定的研究生教材审核专家组,与拟审教材有直接关系的专家应执行回避政策。通过专家组审核的研究生教材报学院(部)审定,公示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教材的选用坚持统筹为主,统分结合。对境内教材无法满足我校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在符合价值倾向的基础上可选用境外高水平经典或世界前沿的教材;鼓励选用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境外优秀教材。定期对研究生教材进行评估、审查和更换;自然科学类教材重点审核价值倾向,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重点进行政治把关。
第六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应在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地点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专属课程可视实践要求和实际情况在企事业单位开展。
第二十条 由学校-学院(部)两级组织实施教学过程监督管理,以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和研究生教学管理队伍查课、研究生评教等形式,不定期对研究生授课过程(含线上教学)、教学资料等进行检查,组织研究生教学经验交流,反馈教学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以及其他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二)应严守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三)应仪表端庄,语言规范;应认真备课、授课,加强教学过程组织管理,确保教学效果;应认真答疑、批改作业,严格课程考核;应随时了解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反馈到教学过程,以提高教学质量。
(四)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好个人学习进程,须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自主选课,选课结束后,因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漏选、多选和错选等问题,原则上不予补选或退选。
(二)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进出课堂。
(三)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教学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四)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研究生,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根据授课内容确有需要的,可申请线上线下融合模式进行授课,经学院(部)、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报教学运行保障中心备案。
对在线教学(含直播)环节的基本要求为:
(一)应选用学校推荐的教学平台,学院(部)须对本单位的线上教学内容进行审核,相关任课教师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在线教学。
(二)任课教师须保障线上教学内容的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维护线上教学秩序,加强授课数据的安全管理。
(三)建立巡查督导机制,对线上教学的内容安全、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对改进在线教学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室管理,教学运行保障中心统一调配排课,保证正常的研究生教学条件;举办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等需要使用教室的,由活动组织方所在单位负责内容审查,内容符合要求后可申请使用教室。
第二十五条 加强研究生教学所使用的网络环境管理。任课教师应规范正常教学过程所使用的课程QQ群和微信群等网络媒体,在群中不得发布与课程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得传播涉及违法违纪、邪教迷信、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伪科学和反科学等内容,不得有煽动、造谣、滋事等行为。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
(一)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指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的方式;考查指提交课程论文或大作业等非笔试方式。必修课原则上须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三)必修课的成绩原则上以百分制记载;选修课成绩可以以百分制或通过(P)/不通过(F)方式记载。研究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以成绩单为准。
(四)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将成绩单、试题及试卷送至开课学院(部)研究生教务员处保存,以上材料须至少保存三年。
(五)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须事先请假。无论以何种理由缺课学时数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本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六)研究生课程不设补考,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须重修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重修课程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选修课。
(七)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之前办理请假申请(因病要附医院诊断书),经导师、学院(部)和教学运行保障中心审批后,可办理退课。
(八)严肃考试纪律,试题在考试前应严格保密;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后主讲教师应认真审阅考卷和评定成绩,并在两周内提交成绩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研究生可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和开放式网络课程,取得的成绩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研究生入学前已修读取得的研究生课程学分,正式入学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研究生外语课程可按规定申请免修。
第八章 教学质量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创新,完善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革新教学内容,自觉接受学校、学院(部)、督导和研究生的监督,不断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部)应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一)学院(部)应在开学初检查教学工作的准备情况,在教学过程中监督教学运行情况。
(二)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开展全过程督查,及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学院(部)反馈问题。
(三)在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试巡查,保证考场纪律。
(四)对教学检查为“差”的任课教师,教学运行保障中心立即通知任课教师和学院(部),若构成教学责任事故的,则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应责令任课教师整改,整改后教学检查仍不合格者,须参加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
(五)学校按年度形成研究生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并将结果通报学院(部)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因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不同的教学责任事故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三种。教学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范围、调查认定与处理,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学运行保障中心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研究生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精品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等,对研究生教学研究及课程教材建设进行支持,鼓励教师参评学校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并择优向省和国家推荐,学校对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教学运行保障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修订)》(大工校发[2021]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