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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10-13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境)类型

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公派)进行长短期研究生培养项目。时间超过三个月为长期公派项目,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等。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公派项目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学科竞赛、学术访问等。

2.公派分为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国家公派主要指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部委的出国(境)项目;学校公派主要指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签署的协议出国(境)项目。学部(学院)、导师与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签署的书面协议且该协议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的,或通过校际交流合作等渠道获得国(境)外学校奖学金、资助费或学校科研课题经费资助派出的项目,也视为学校公派。

二、长期公派要求

长期公派主要包括出国(境)攻读学位和参加联合培养。长期公派研究生抵达出访国(地区)后,须在十日内向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报到。在国(境)外期间,研究生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遵守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

(一)攻读学位

研究生若在离校出国(境)前满足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通过答辩后可颁发对应证书;若在离校出国(境)前未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则须在出国(境)前视学业进展情况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离校。

(二)联合培养

1.研究生在国(境)外联合培养期间按照在籍非在校进行管理。

2.研究生离校前办理的事项包括:(1)签订《大连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并明确一名保证人,原则上保证人应为研究生直系亲属。办理部门:研究生院;办理时间:离校一周前;(2办理离校申报手续。办理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时间:离校前。

3.研究生在国(境)外联合培养单位所修课程可认定学分。若公派协议中有双学位授予具体要求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4.研究生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的,须提供联合培养单位同意延长(含经费来源)的信函,经个人申请,导师和学部(学院)同意,公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延长在外学习期限。

5.研究生学习期满返校后,须在一周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返校手续。

三、短期公派要求

研究生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学生因公出国(境)申请服务”完成申报手续后方可离校,返校后进入该服务办理返校手续。

四、其他说明

1.出国(境)研究生均须办理离校、返校等相关手续,对于不办理手续私自出国(境)的或未经批准逾期返校的研究生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进行处理。

2.学校通过组织“平安留学”行前培训会等方式对研究生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派出国(境)研究生进行出国前教育。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返校后均须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总结报告。

3.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4.本规定自20249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2009)》废止。



研究生院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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