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校发〔2019〕2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应当是涉密人员。
第四条 由研究生院牵头、保密工作办公室和涉密研究生所属学部学院配合,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所属学部学院应遵守保密最小化原则,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的身份确定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执行。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所属学部学院统一管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研究生院应组织开展涉密研究生的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15个学时的保密教育培训,相关教育培训工作可协调学部学院和保密工作办公室开展。
第九条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研究生院统一保管。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由研究生院协调保密工作办公室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研究生院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应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材料对外交流保密审查表》,必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部学院同意后,报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相关信息由学部学院汇总后按年度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需及时办理脱密手续。涉密研究生导师及其所在学部学院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和《大连理工大学脱密期保密承诺书》,由学部学院指派专人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与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标志:
(一)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应当按照要求,向课题定密责任人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申请审批表》。
(二)课题定密责任人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定密工作管理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依照《大连理工大学定密工作管理规定》及时变更。
(四)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大连理工大学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及学校的保密要求进行。
(三)因研究内容或方向等发生变更,原已开题的学位论文需变更为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需及时向所属学部学院、研究生院上报有关情况,由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部学院协同研究生院、保密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涉密鉴定,原则上鉴定专家为非本校同领域涉密专家。经鉴定涉密情况属实的,按照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管理要求执行,其中邀请涉密专家组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由研究生所属课题组承担。
(四)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课题组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五)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符合保密要求。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涉密学位论文应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时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费用由课题组承担,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
(七)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八)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研究生院和学校保密办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并向培养单位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等单位移交。
第四章 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学部学院应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课题组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保密办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研究生院、保密办、学部学院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