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试行的《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第十七条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仍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第二十三条规定:“统招博士研究生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为了规范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学校资源,根据大工校学位[2006]5号文件《对超过毕业期限,仍没毕业的博士生处理规定》的精神,要求2005年9月1日前入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没答辩的博士生,都要给出书面理由,并经导师签字确认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延期毕业申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导师不确认或由于本人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研究生院将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对其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吴贻琨等45名博士研究生已经超过规定年限,又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决定取消其博士研究生的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