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健全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录取的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和学部(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被录取学部(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院)请假,所在学部(院)上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除外),经学部(院)提出,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因工作或身体等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可以向所在学部(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由学部(院)报专业学位办审批。获批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提交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二、选课、重修、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及所属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答辩情况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 培养计划及选课要求
各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的依据,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一经确定必须全部修完,不得更改。
研究生所选课程必须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员在选课系统开放期间(每学期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完成研究生网上选课。
研究生网上选课后,按课程要求进行修课。完成所修课程并通过考核方能获取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未选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六条 研究生校外修课
由于工作地等原因确需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须提交校外学习研究生课程申请,经学部(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审批。申请校外修课的院校必须是有研究生院的学校,所修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课程。课程修完,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的正规成绩单原件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学习课程费用自理。
第七条 重修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部(院)提出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的选课时间。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培养计划内的其它选修课。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需办理请假申请,经教务员和学部(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不参加考试,随下一轮参加考试或重修。
第八条 免修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课程学习情况提出免修申请,可办理免修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对于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课程给予免修,获批的免修课程成绩在取得正式学籍后五年内有效。
1)已修课程名称与新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同名,且学分不低于新培养计划中的学分,按新培养计划中的学分免修;
2)已修课程不属于新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作为选修课按实际所修学分免修;
3)入学前参加跟读及课程进修的学员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隔时间不超过二年。因超期无法获学位而再次取得工程硕士学籍的学员,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受取得成绩时间限制。
2、持有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或国家级外语专业等级证书或国家英语六级证书或国家日语一级证书可申请第一外语免修。
申请者可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学部(院)审核并附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审批。
第九条 考核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共必修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条 成绩评定及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一个月内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中所列的名单登记考试成绩,并将签字后的成绩单、试卷、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及考勤表交给学部(院)教务员,试卷和成绩单由学部(院)保存,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必修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选修课考查成绩可以按通过(P)、不通过(F)记载。无故缺考者,成绩以“缺考”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门课程成绩。在学研究生因就业等需要的中文成绩单由学部(院)研究生教务员出具,专业学位办审核、盖章。因出国(境)等需要的英文成绩单由档案馆出具。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1、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经教务员和学部(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批准后,方能休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退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研究生;
3、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研究生;
4、凡在学期间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
5、本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
6、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退学的研究生。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或所在学部(院)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部(院)教务员及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批准后,学生办理报退手续,研究生院注销其学籍。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五、学习年限及要求
第十六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及要求如下:
工程硕士:基本学制2.5-3年。
公共管理硕士:基本学制2.5-3年。
工商管理硕士:基本学制2.5-3年。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习期限不少于18个月。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公共管理硕士不得超过4年;其他专业学位硕士不得超过5年。
凡申请提前(2年)答辩的研究生必须满足跟读期间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2/3以上课程且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六、学位授予与课程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未通过论文答辩,可申请结业。办理结业手续后,随即终止研究生学籍。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将学位授予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学生本人原因造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错误或不完整,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进行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
八、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提供住宿。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退学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