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条
督导组是研究生院领导下的以硕士研究生教学监督为主的专门机构,协助研究生院对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和培养环节履行监督、检查、咨询和调研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督导组由7至10位退休教师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育教学改革;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院选聘,主管校长批准,每届任期为2年。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受研究生院的委托,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协助起草有关教学管理文件。
第六条
协助研究生院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则,审查各院系制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七条
承担或参与研究生院的有关评审及跟踪工作(精品课程、教学用书、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创新工程等)。
第八条
对研究生的培养环节如:课程教学、学位论文选题、科研能力训练、学位论文答辩、导师指导情况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收集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
督导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听取研究生答辩;巡视考场;到二级培养单位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查阅国内外相关院校资料等等。
第十条
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该学期结束时,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向学校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学期每位督导专家的所听课程不少于4门,每次听课完毕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表》。听取研究生集中答辩不少于5次(单元)。按课表抽查10门课的上课情况,每门课抽查2次。
第五章
履职考核
第十二条
督导的工作应接受研究生院的检查与考核。研究生院负责督导组成员的津贴。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