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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6-11-02 作者:

大工研发[2006]10号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条 督导组是研究生院领导下的以硕士研究生教学监督为主的专门机构,协助研究生院对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和培养环节履行监督、检查、咨询和调研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督导组由7至10位退休教师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育教学改革;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院选聘,主管校长批准,每届任期为2年。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受研究生院的委托,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协助起草有关教学管理文件。

第六条 协助研究生院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则,审查各院系制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七条 承担或参与研究生院的有关评审及跟踪工作(精品课程、教学用书、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创新工程等)。

第八条 对研究生的培养环节如:课程教学、学位论文选题、科研能力训练、学位论文答辩、导师指导情况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收集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 督导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听取研究生答辩;巡视考场;到二级培养单位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查阅国内外相关院校资料等等。

第十条 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该学期结束时,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向学校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学期每位督导专家的所听课程不少于4门,每次听课完毕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表》。听取研究生集中答辩不少于5次(单元)。按课表抽查10门课的上课情况,每门课抽查2次。

第五章 履职考核

第十二条 督导的工作应接受研究生院的检查与考核。研究生院负责督导组成员的津贴。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名单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大连理工大学 硕士研究生 教育督导 条例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06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1: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名单

上一条:关于2006年夏季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复审结果的通告 下一条:关于全面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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