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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报名、考试、录取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10-11 作者:

大工研发[2007]18号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报名、考试、录取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速培养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置了专业学位。目前我校已获准设置的专业学位有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春季MBA),公共管理硕士(MP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简称高校教师)等。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范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报名者须持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资格审查表、居民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以上证件复印件,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报名。

2、工程硕士,MBA,MPA,高校教师四类专业学位的考生(符合报考资格者)必须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全国联考(简称GCT考试),由学校确定基本复试线,进入复试线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二次考试和综合面试后,考试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3、工程硕士(软件工程专业领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考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学校自主命题考试及综合面试,考试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4、凡是在报名时持有证件被查有疑问的考生,须到国家规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毕业证书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学位证书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认证通过后将相应的认证书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方可录取。否则,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5、凡是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持假证,舞弊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专业学位  报名  考试  录取   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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