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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7 作者:

关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

                                             大工校学位〔2016〕5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博士生培养过程分流机制,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便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5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完善淘汰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等文件要求,现对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申请本学科的硕士学位予以如下规定。

1. 适用对象

1)经导师和学部(学院)确认博士在学时间超过我校规定的博士学制最长年限(直博生为5年、硕博连读生为6年、统招博士生为4年,下同)、且无法达到我校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以及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的统招博士生。

2)博士生本人认为其博士在学时间超过我校规定的博士学制最长年限、且无法达到我校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主动放弃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以及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的统招博士生。

上述(1)和(2)两种情况的博士生以下简称该类博士生。对于在博士学习阶段可以由博士转为硕士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可办理博士退学转为硕士的手续,不执行本规定。

2. 申请条件

该类博士生在申请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应满足如下规定:

1)课程学习:课程学习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520日实施)第七条关于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即选修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语课、4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由本学科专业确定),且学习成绩合格;

2)发表论文:至少发表(含录用)1篇与论文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授权1项与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并满足所在学部(学院)关于硕士学位授予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3)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提交字数不少于2万字的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或学位论文,可参照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模版撰写学位论文研究报告。

3. 申请与审查

1)由该类博士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审查表》(见附表),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部(学院)审查;

2)由学部(学院)组织不少于5位教授(均为硕导、且博导不低于3人)的专家组,审查课程学习成绩和发表论文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并以现场答辩的方式对其博士期间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学术水平评审,学生PPT汇报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专家提问和讨论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经审查,达到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同意后,学生须在6个月内完成硕士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

4)对于硕博连读的该类博士生,能够申请的硕士学位类型(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取决于其转为博士之前的硕士学位类型。

4. 论文外审与答辩

1)此类硕士学位论文须送2份校外专家盲审,送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组织完成;

2)外审意见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201538)要求的,可单独组织答辩或参加硕士集中答辩,具体由学部(学院)确定;

3)该类硕士学位论文不能参加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5. 学位授予与结业

1)该类博士生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经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2)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该类博士生,可颁发博士结业证书。

6. 本规定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对于201631日起至本规定通过之日期间已办理离校手续且符合本规定的博士生,也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授予硕士学位,但不补发博士结业证书。

7.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位办。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1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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