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费报销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范博士研究生学位答辩评审费的管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费报销具体要求如下:
1.报销范围
自校长办公会通过日起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及预答辩的所有博士生。
2.报销标准
预答辩专家限5人,秘书限1人,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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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校内专家 |
300 |
校外专家 |
500 |
答辩秘书 |
300 |
答辩专家限5人,秘书限1人,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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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校内专家 |
300 |
校外专家 |
500 |
答辩秘书 |
300 |
注:如评审专家超过5人,超过部分自行承担。以上标准均为税前。
3.报销流程
(1)答辩秘书登录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入【非工资性人员经费发放系统】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2)校内人员和校外人员分别填写报销单,并在发放摘要中填写【XXX学院XXX博士论文答辩费】,发放项目中选择【评审费】。
(3)报销单签字确认后与附件一起投递至财务处,审核会计将核对发放人员名单。
4.报销附件要求
(1)预答辩报销附件要求:
除报销单外,需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资格审核表》复印件,复印件中需注明答辩秘书姓名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学部(学院)公章。如预答辩费中含校外专家,此表一式两份。
(2)答辩报销附件要求:
除报销单外,需附《答辩委员会成员》复印件,复印件中需注明答辩秘书姓名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学部(学院)公章。如答辩费中含校外专家,此表一式两份。
5.其他事项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实行先答辩后发放评审费的原则,不得重复发放。
(2)学部(学院)应核实具体发放人员信息,应与答辩评委信息一致,不得虚报,漏报。
(3)其他未尽事宜以财务处要求为准。
研究生院培养处 财务处
2019年4月30日